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