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并当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强行摊派、索取财物、泄露商业秘密,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