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公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