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公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公民称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