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港澳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向居留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