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