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