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本条例所称用热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