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热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