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