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优先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