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