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