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