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