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制。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者创业园区建设,为其创业提供扶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