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制。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者创业园区建设,为其创业提供扶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