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二)社会保险补贴;(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四)组织起来就业补贴;(五)创业扶持补贴;(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途。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