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四)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五)创业扶持补贴;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途。

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