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区、盟市、旗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物价、农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