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