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食盐小包装物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食盐小包装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擅自进行食盐包装生产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加工的盐产品和工具,可以并处违法加工的盐产品价值1至3倍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