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旗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和生产工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