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公路、水路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经铁路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