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储运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食盐合理的库存量。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有适当储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