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