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报告。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或者交付表决。继续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