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