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封山禁牧区域的农户应当对牛、羊等草食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封山禁牧区域内实施舍饲圈养的农户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