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