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