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