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