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