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八条有效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