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