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