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