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

(四)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情况;

(六)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七)指导、协调、检查以农村改水改厕、粪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治理和除害防病工作;

(八)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

(十)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