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