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