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管理秩序混乱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和纠正,逾期未改进和纠正的,可建议市人民政府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