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园林、公安、环保、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