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多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