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在本市、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