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