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衔接。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