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