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