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