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