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在分组会议上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全文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