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